第三十九條 對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其申請當筆貸款基準利率的100%,對該企業給予貼息補助,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包括其以依法擁有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作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區內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取得信貸資金的,企業還本付息后,按其申請當筆貸款基準利率的100%,對該企業給予貼息補助,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10、對知識產權金融給予補貼:
(一)對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質押方式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對該筆貸款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補貼。企業還本付息后,按其實際獲得貸款額的3%對該企業給予貼息補助,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則上對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冊或遷入的企業,按照原政策執行;對2020年1月1日起注冊或遷入的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